人權日

 

1948年12月11日被全球公認為人權日。

從那時起,每年的這一天用來紀念當時由美國總統佛蘭克林·羅斯福(Franklin D. Roosevelt)的夫人埃莉諾·羅斯福(Eleanor Roosevelt)所領導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(Human Rights Commission)所採納的宣言,以呼籲關注重視和捍衛人類尊嚴。

這份審查文件在1948年前後進行,基於一些零星事件對世界的罪惡產生憤慨,之後,針對抗衡全世界所有國家中的不平等現象,首次得到對人權堅決的承認。。

承認這份憲章的有效性,以及對其30條內容的逐字應用,將會從我們腐敗的社會中消除以下現象:奴役、酷刑、種族主義、各種暴力、虐待未成年人、人們爭相剝削以及貧窮、侵犯和污染環境資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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