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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兒童日——兒童的權利
1959年11月20日,聯合國大會通過了《兒童權利宣言》(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),又在1989年通過《兒童和青少年權利國際公約》(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infants and adolescents)。在不同文化與司法經驗取得一致的基礎上,《公約》首次以連貫的方式,闡明了全世界所有兒童應當被承認和保障的基本權利。
文件聲明四個主要問題:缺少譴責、獲得更多的利益、生命和生存及發展,最後, 參與所有的決策過程。
《公約》更要求那些國家設立監控機制,必須遞交有關在各自地區實施工作情況的定期報告。
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(UNICEF)的報告,每年仍有幾百萬的兒童成為暴力、虐待、遺棄、剝削、戰爭和歧視的受害者。
雖然已經取得很多成就,但仍必須做更多的工作,才能實現具體應用這些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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