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愛不加害於人,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。」
(羅13:10)
可以命令某人去愛嗎?如果我們以為愛是一種情感,那顯然是不可能的!反而,如果我們將愛理解為天主的恩賜,情況就不同了。
本月的生活聖言出自保祿寫給羅馬人的書信。保祿描述了法律與愛之間的關係,並且確認愛是法律的滿全。書信的前部份,他向我們揭示了這份愛的源頭:「基督在我們還是罪人的時候,就為我們死了,這證明了天主怎樣愛我們」(羅5:8)。另外,若望一書也指出:「愛就在於此:不是我們愛了天主,而是他愛了我們,且打發自己的兒子,為我們做贖罪祭。」(若一 4:10)
「愛不加害於人,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。」
我們中沒有任何人能給予他人自己沒有的東西。聖奧斯定早就明白這一點,他曾直接祈求天主說:「請給予你所吩咐的,並吩咐你所願意的。」[1] 我們已經得到這份無比珍貴的恩寵——天主的愛,我們也蒙召不可自我保留,抓住不放,反而要傳播這份愛。我們是被天主所愛的人,而我們從接受者蒙召成為愛的賜予者,從而參與聖父、聖子與聖神本身的生命:愛人者、被愛者與愛本身。
保祿向我們保證,除了彼此相愛外,我們不再欠人什麽,因為誰愛別人,就滿全了法律。[2]
「愛不加害於人,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。」
盧嘉勒肯定地說:「真心愛近人的,就不會行任何不義的事,因而使我們遵守天主的一切誡命,無一例外,因為誡命的首要目的,就是使我們避免一切可能對自己和對我們的兄弟姐妹造成傷害的事。」[3]
由此可以這樣理解,法律的誡命更是天主愛情的恩賜,而不是一種義務。誡命不强迫我們去愛,而是將愛完全釋放出來。
「愛不加害於人,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。」
要「實現這種滿全」,愛近人的第一步就是不傷害他人。另外,我們需要在愛中發揮創意。教宗方濟各提醒我們:「僅僅不傷害近人是不够的,我們必須選擇行善,好好把握機會,見證我們是耶穌的門徒。」
那麽,我們該如何實踐這句生活聖言呢?讓我們將愛重新置於生活的中心。像耶穌那樣用實際行動去愛其他人,祂是滿全的愛,完全奉獻給天主和人類。我們從祂身上可以學習到何等崇高的愛。
「愛不加害於人,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。」
蘇格蘭女青年杜麗絲告訴我們:「我們定期探訪無家可歸者收容所,讓我進入了一個與自己的生活截然不同的世界。我知道重要的不是我感受到什麽,而是去愛。有一天,一位臉上帶著深深悲傷的男士向我訴説,他感到悲痛欲絕,甚至準備好,想結束生命。我只是靜靜地聆聽他,然後,我們分享了一份三明治和喝了杯咖啡。我明白到,聆聽和陪伴已經是一種展現愛的方式。該離開的時候,他緊緊擁抱了我,對我微笑說,我們剛才在一起是非常重要的時刻,不僅對他,也包括所有在收容所的人。我感受到愛的巨大力量。也許我沒有『拯救』了他,但他的感恩讓我充滿喜悅,而僅僅這一點,已經威力無比。」
本文由克勞迪奧.燦法雍尼(Claudio Cianfaglioni)及〈生活聖言〉小組撰寫
[1] 聖奧斯定,《懺悔錄》10,29,40。
[2] 參閱羅13:8
[3] 盧嘉勒,〈1993年9月份生活聖言〉,法比奧編,《盧嘉勒叢書第五冊》(羅馬:新城,2017),531頁。


